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肖某(绰号小黑),男,1995年**月**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5********,**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巷**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肖某趁被害人醉酒之机,使用暴力欲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被害人咬住舌头,后被听见声音出来查看的被害人男朋友拉开,之后被害人报警。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羁押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工作卷、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留在现场等待,未抗拒抓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因自己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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