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为了避免当事人无限期地受到合同约束,防止逸出个人自主决定的范围,法律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如果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是因为肖像权的许可涉及人格尊严,当人格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倾向保护人格权。但因肖像权人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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