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吉A5****号微型客车沿九农公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哈拉哈西5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王磊驾驶的吉AA****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及车上乘员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聂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3.5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聂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陈述;
3. 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侠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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