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3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巷镇**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力高共和城东区**室。2018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蚌埠路与颍河路交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耿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轨迹示意图;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长丰县力高共和城东区**室(电话:1515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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