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两轮摩托车,沿北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沙河加油站三岔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耿某某、王某某受伤。经酒精含量检验,耿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贺森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