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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务农,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路口南1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取耿某某静脉血送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9159****)。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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