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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4271982********,文盲,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50分,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新******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户镇324号便民警务站前十字路口处,被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mg /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10 28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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