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栋**室,系常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业务部主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分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同案人钟某某与同案人文某甲合伙成立常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公司的注册地为武陵区**广场**座**室,后搬至武陵区**路**大楼**楼。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钟某某,股东文某甲,总经理黄某某,董事长助理辜某某,行政人事负责人文某乙,业务部负责人代某某,出纳戴某某,业务员兼讲师李某甲等高层管理人员。公司下设行政部与业务部,业务部人员为李某乙、张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公司下设有子公司常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区**有限公司、常德市**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常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常德市鼎城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以吸收投资客户的资金后给付利息和以虚假的过桥业务为主。截止目前共吸收集资参与人约200人,共吸收集资款约二千多万。犯罪嫌疑人翦某某在常德*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经担任业务经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投资合同的整理,人员的招聘,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同时也吸收投资客户的资金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翦某某2019年7月离职前已通知所吸收的客户将资金到期退还,其相关客户因案发前已领回投资款,案发后均未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1月24日湖南里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湘里程咨字[2020]第228号《对常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流向的咨询意见书》,亦未将犯罪嫌疑人翦某某供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予以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翦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翦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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