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宿舍,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邱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200元。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路**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500元。
3、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余元;后又翻墙进入冯某某隔壁邻居王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50余元。
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山亭区**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翻墙入院进入赵某某家中,盗窃苹果两个,酸奶一瓶。
6、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山亭区**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鲁某某家中,盗窃手电筒一个。
7、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市中区**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翻墙进入隔壁孟某某(王某某母亲)家中,实施盗窃。
8、2019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翟某某至枣庄市高新区**街道**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00余元。
9、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翟某某至滕州市**镇**村任某某家中,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矿泉水两瓶。
10、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至滕州市**镇**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十二人陈述,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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