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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甲涉嫌妨害作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翟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邓州市公安局在办理2019年7月9日王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翟某甲(王某某妻子)以亲情施压,多次要求其妹妹翟某乙(强奸案被害人)改变当初的有罪指控,意图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逃脱法律的制裁。2019年10月25日,翟某乙在被告人翟某甲的压力下,到邓州市公安局做出了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但同日又及时悔悟,继续做出有罪指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翟某甲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邓州市**乡**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翟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翟某甲和翟某乙、李某某手机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为给其涉嫌强奸罪的丈夫王某某开脱罪责,利用亲情攻势威逼、教唆、指使翟某乙翻供作伪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马  林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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