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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贪污案不起诉决定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翟**,男, 生于197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801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厦****号,时任宝鸡市**局**分局**部**。被不起诉人翟**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于2014年8月在******医院住院期间,购买票面金额161335.39元的**医院假住院发票一张。后为达到多报销住院费用的目的,利用其宝鸡市**局**分局**部**职务便利,于同年12月29日将其购买的假发票在**区**分局报销医药费用136631.08元,从中套取83704.26元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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