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楼**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0********,汉族,初文化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楼**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楼**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翁某乙、邵某丙、丁某某等6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邵某丁(“明哥”,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邵某甲聘用被告人翁某乙、邵某丙、丁某某、邵某乙、翁某甲等人,租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宝誉轩公寓1221号房,通过“汉宫”、“财富”以押大小、押单双等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荔波县公安局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荔波辖区内有群众参与赌博,于2020年3月20日在该房内将丁某某等人抓获。至2020年3月19日止赌资数额合计人民币127586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翁某乙、邵某丙、邵某乙、翁某甲、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昌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甲、翁某乙、邵某丙、邵某乙、翁某甲现押于荔波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电话号码:1576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内卷1册,光碟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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