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街。因赌博于2019年9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福建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号。于2014年1月29日因赌博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6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现住广东省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现住广东省翁源县**镇**场**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丘某某、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黄某甲、丘某某、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等七入共同在英德市**镇**村委会**组林某甲住处旁一空地上组织附近村民利用扑克牌进行“大风车”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由林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并参与“大风车”发牌、赌博;翁某某负责统计每天赌场营利,分发营利给各个赌场参股人员,参与“大风车”发牌、赌博;黄某甲负责为赌场参赌人员派利是,参与“大风车”发牌、赌博;丘某某参与“大风车”发牌、赌博;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作为赌场参赌人员参赌并吸引其他参赌人员在该赌场进行赌博,事后由翁某某向林某甲、黄某甲、丘某某、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等六人分发赌场抽水营利分成。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丘某某、黄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对其涉嫌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苹果手机等;
2.书证:被告人翁某某等7人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翁某某等7人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6.音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丘某某、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等7人共谋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累计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丘某某、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丘某某、黄某甲、林某乙、黄某乙、张某某等7人现羁押在英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光碟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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