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罗某甲(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酒足饭饱后,罗某甲开着自身小车(车牌号桂L****1)搭载莫某某、黄某某到**镇**村**屯村中间路边询问村民系何人投毒到**村**屯河里。
起初罗某甲质问从村里巷子走出来的**屯村民李某甲是何人投毒到**村**屯河里的,李某甲表示不知道后,罗某甲就无故动手殴打李某甲,在场的**屯村民见状开始劝架。之后罗某甲、莫某某等人跟村民起冲突,相继殴打路过的罗某乙、李某乙等人,罗某甲更是从车尾箱拿出器械臂力棒、钢管殴打罗某乙的头部,后在**屯村民的劝架下,罗某甲、莫某某等人才没有继续殴打村民。
后现场**屯村民聚集上百人堵截罗某甲等人及车辆**村民的过往车辆不给通行,导致场面非常混乱,严重影响秩序,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及时控制事态,经做村民思想工作最终才将罗某甲等人及车辆押回派出所调查,恢复道路通行。
罗某甲、莫某某等人的行为导致李某甲、罗某乙、李某乙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罗某乙的伤鉴定为轻微伤,李某乙的伤未达到伤情鉴定标准,无法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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