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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盗窃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9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4月,被告人罗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共盗窃三次,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去到**镇******馆门口,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自行车(无法核价)。

2.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去到**镇**路**号***电器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8元)。破案后,该辆自行车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罗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去到**镇**号商铺**号**书店对开的车辆停放点,盗得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无法核价)。

2020年4月22日10时40份许,民警在**镇**街**巷**号**室抓获被告人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行车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20201021

                          

附件:1.被告人罗某被监视居住于佛山市顺德区**镇****

街*巷**号***室,联系电话1577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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