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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乡**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从放置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街**巷**号**房出租屋客厅书架上被害人黄某甲的钱包内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次日7时许,罗某某看见该钱包依然放在房内的书架上,于是将整个钱包盗走并收藏在手袋里,后离开出租房上班。事后,罗某某将盗得财物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用于个人消费。

同年1月8日,被害人黄某甲发现钱包被盗,于是报警。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问话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起获盗窃的财物。除被告人罗某某已经花费的人民币1600元外,公安机关起回了黑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3861元、美元1200元(折合人民币7789.8元)、日元11000元(折合人民币633.2元)、泰铢1260元(折合人民币253.6元)、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后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从被害人处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41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物证; 5.书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代理检察员:梁士强

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村**,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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