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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19〕7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镇**厂**栋,住贵阳市云岩区**巷**,联系电话1588551****,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因病危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喷水池路地下通道延安东路出口处,扒窃被害人丁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7型手机。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9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三福服装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挂在店内架子上衣服右边口袋内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X7型手机一部、华为nova3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和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在贵阳市云岩区**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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