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7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乡**村**号。2014年7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罗某某进入被害人杜某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园**台**栋**房的住宅,在该住宅的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元、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380元)和黄金首饰一批、人民币纪念币两套等(无法核价)。案发后经现场勘查、鉴定,在该住宅的被盗房间门框上提取的擦拭物14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1×1019。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的涉案数额为人民币5880元。破案后,上述被盗赃款赃物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19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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