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1时50分许,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铺门前,被告人罗某甲因不满被害人刘某某在其店门口停车,遂驾驶黑色东风牌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M*B***),故意撞向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的皇冠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A****W),致皇冠小汽车前后变形而损坏。经鉴定,损坏部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34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 证人罗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被害人刘某某对价格认定有异议,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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