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21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1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1时50分许,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商铺门前,被告人罗某甲因不满被害人刘某某在其店门口停车,遂驾驶黑色东风牌面包车(车牌号码为粤M*B***),故意撞向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的皇冠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A****W),致皇冠小汽车前后变形而损坏。经鉴定,损坏部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34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 证人罗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5. 现场勘验笔录;

6.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被害人刘某某对价格认定有异议,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