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罗**,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某某,现住金溪县**镇***品*栋**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金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罗**在牌乐门手机软件上建立了“****的亲友圈”,并陆陆续续拉入100多人进入其亲友圈。罗**在亲友圈开设了金溪麻将、打盾、跑得快三种类型房间。金溪麻将可以打100元、200元一炮,一盘16局、一对一模式的金溪麻将,偶尔也有人打四人金溪麻将。打盾可以打10元、20元一盾,四人模式,一盘8局,超过100分可以由输的最多一方自行决定解散。跑得快打10元一个子,规定15局,一对一模式,超过100分也可以由输方自行决定解散。进入“****的亲友圈”打牌,金溪麻将、打盾罗**收取20元房费,打跑得快收取10元房费;如果打麻将赢家超过2000元以上,罗**会收取30元房费;输赢不超200元,不收房费。圈友们在结束牌局后,输方将钱转入罗***信或**宝账号,再由罗**将房费扣除后剩下的钱转给赢家。罗**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六百五十余万元。
案发后,罗**主动退赃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罗****宝收支明细证明、**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饶**与罗****宝收支明细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检查笔录;3.证人彭**、刘**、乐*、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门APP创建麻将群、亲友圈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房间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六百五十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且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叶XX
检察官:王X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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