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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罗兵,男,1976年****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身份证号码53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禄丰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6日至7月6日,2019年8月6日至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16日和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罗兵以禄丰县和平镇平掌村委会小岭岗村白砂坡头采砂场(以下简称白砂坡头采砂场)的一台装载机、云E6****号越野车作抵押,分两次向陈某某借款49.2万元,借款期满后罗兵没有偿还借款,并逃匿。

2.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罗兵以白砂坡头采砂场、三台装载机、其母亲李某甲名下的房产、禄丰县金山镇骏龙自行车店(以下简称骏龙自行车店)作抵押,向戴某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满后,罗兵没有偿还借款。2014年6月底,罗兵逃匿,戴某某发现罗兵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假证。

3.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罗兵向**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罗兵与**公司约定以李某甲名下的房产、白砂坡头采砂场的三台装载机、云E6****号越野车、云EE****号皮卡车及骏龙自行车店作为反担保抵押。2014年3月29日借款期满后,罗兵没有能力偿还银行借款,向富达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借款期限20天,并约定以李某甲名下的房产、白砂坡头采砂场的三台装载机、云E6****号越野车、云EE****号皮卡车及骏龙自行车店作抵押。借款期满后罗兵未按时偿还借款。2014年6月底,罗兵逃匿。

4.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兵以伪造的李某甲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后罗兵申请展期一个月。2014年2月24日,借款期满后罗兵未按时偿还借款。2014年6月底,罗兵逃匿。

5.2014年1月28 日,被告人罗兵以李某甲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王某甲借款20万元。同年3月25日、4月18日,罗兵再次以同一抵押物抵押向王某甲借款3万元、4.64万元。27.64万元借款期满后,罗兵未偿还借款,并逃匿。王某甲将罗兵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送到相关部门鉴定,发现是假证。

6.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罗兵虚构事实取得信任,以帮助李某乙借款为由,将李某乙与杨某甲共有的房产抵押给刘某某借款76万元,由李某乙使用30万元,罗兵使用46万元。2014年6月底,罗兵逃匿。

7.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罗兵伪造了数份自行车销售代理协议取得丁某某的信任,让丁某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向陆雄斌借款20万元再转借给其。款到罗兵帐户后其他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后逃匿。罗兵被抓捕归案后,退还了丁某某1万元。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罗兵承包的白砂坡头采砂场已被发包方收回。2014年4月,骏龙自行车店被罗兵抵债给他人,三台装载机、云E6****号越野车、云EE****号皮卡车被罗兵处置。

综上,被告人罗兵诈骗公私财物292.84万元,归还了1万元,尚有291.84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

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矿山采矿权承包合同、停工通知、营业执照、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书、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借条、欠条、担保贷款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账单、付款凭证、银行卡、金山国土资源所和禄丰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收据、材料购销协议、砂石材料购销合同、供货合同、产品代理协议书、捷安特销售代理合同书;

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王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丁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兵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兵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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