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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9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3********,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镇江口村委镰刀湾村2-28号,现住广西平乐镇江口村委镰刀湾村2-2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桂HX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363省道7KM300M(顺德区北滘路段)时,失控与道路中间分隔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2.罗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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