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1时,被告人罗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桂R****5小型轿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廉石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3、血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曾建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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