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行业,住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既无驾驶资格、又无道路危货运输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驾驶资格,携带虚假的称重计量单,驾驶牌号为辽******/辽*****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9年9月20日在山东省东营市装载约30吨无正规手续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汽油,途径国道220线等道路,于2019年9月21日9时许由东向西驶经本市天桥区国道220线时,在220线212KM+3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接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危货运输资质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工作说明,称重计量单、停车场监管登记表,手机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查获罗某某及汽油取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