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边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县***镇**湾*村*****组***号,现住**县**村****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灰色福特小型轿车,从靖边县长庆路与南环路十字路口附近路段出发,准备回家,车沿南关西街、芦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芦河路体育场东大门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1mg/100m。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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