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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广东*****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号****花园*栋*座*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7时3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驾驶粤X73****号小型轿车(经鉴定,该车在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6-88km/h)沿520县道由伦教往容桂方向行驶至520县道2KM+350M(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跨线桥桥面)时,遇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粤X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粤X73****号小型轿车的车头与粤X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王某某从高架桥面坠下地面,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颅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停车查看,此时冯某某驾驶粤XEF****号小型轿车同方向行驶而至,粤XEF****号小型轿车的车头再与已停下的粤X73****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另案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2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楼**,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现分别暂扣及发还,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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