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佛检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0********,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座**房。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罗某某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原案多名证人以及录音证据等可以证明两被申诉人叶某某、吴某某合谋对其实施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申诉人罗某某借给谢某某人民币480万元,谢某某到期拒不归还,罗某某为追回该笔钱款及利息,通过被申诉人吴某某认识了被申诉人叶某某,罗某某委托叶某某帮忙追债并承诺给付一定报酬。在后续过程中罗某某先后支付给吴某某、叶某某共计人民币148.3万元。之后,因被叶某某派人砸烂其手机而发现被骗。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诉人叶某某究竟是假意接受委托、收钱不办事还是主动虚构、隐瞒事实实施诈骗;也不能证实被申诉人吴某某是否与被申诉人叶某某合谋诈骗申诉人。被申诉人叶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叶某某、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适当。申诉人罗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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