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 ,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相关证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淘宝等网站知悉通讯基站的整流模块值钱,并产生盗窃通讯基站模块的想法。2020年7月21日上午,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皮卡车与其所在的**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同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起至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处理通信故障,在此过程中罗某某邀约陈某某盗窃通讯基站整流模块出售后牟利,陈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在当日12时许,罗某某、陈某某从篆塘镇处理完通信故障后返回綦江城区的途中,用**公司重庆分公司配发的基站机柜通用钥匙打开基站的柜门,分别盗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綦江区办事处所有的“三江光明村”、“三江黄荆村”、“尖子山”、“綦齿电信站”、“高山柴火鸡”、“竹筒沟”、“万家坝”共7个通讯基站的9块整流模块。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9块整流模块共计价值人民币2594元。

2020年7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千山半岛停车场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其后民警在罗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渝A*****的皮卡车上当场查获上述9块整流模块中的7块整流模块。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佐琳的上述盗窃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罗某某共谋并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鉴于陈某某所涉犯罪金额较小,其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