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区**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区**房,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区**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楼**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开始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伙同闫某某(已起诉)、董某某(已起诉)等人在接手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章、资料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播放宣传片和PPT、开招商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分红方式给付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闫某某是公司英德办事处的负责人;董某某是闫某某的助手,负责涉案红旗颂网上平台、茶花链的APP和一带一链区块链的APP的后台操作、管理,部分时间负责公司英德办事处的开支、分红款及其他费用支出的审批等工作;罗某某提供场所及参加路演;陈某某提供银行卡、发货和具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事宜;唐某某负责接待和具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事宜;徐某某负责发货、接待和具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宣传途径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主要方式有给“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商业手册红旗颂”宣传册给投资人看,另外就是推荐人员口头对投资人说投资的前景如何好,分红如何多等,让投资人好下定决心投资股权或红旗颂项目产品,并告知投资人在投资后可以邀请社会上人员来投资以此获得推广津贴和更多的分红。有时,英德办事处负责人闫某某等人会在会议室同来投资的人员通过APP进行上课介绍及放映红旗茶厂宣传片,介绍红旗茶厂的历史文化、茶叶及一带一路公司等内容,说明投资回报快收益高,每星期都有分红,投资的前景如何好等内容。另外,闫某某等人还通过到外地开招商会,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分红模式。
二、投资方式:投资人购买公司的股权或购买红旗颂项目产品(投资股权的,公司会开具盖有“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且签订“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股权协议”;购买红旗颂项目产品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会开具盖有“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提货单),公司还会给“等值”的红旗颂茶叶和翡翠珠宝(实际上是同市场价相差极大)。投资人购买后,公司会安排人员在红旗颂平台上录入投资人的相关信息,然后在投资人手机上安装共享茶园APP,公司就送相应的积分。每周释放分红给投资人(每周释放分红金额为购买总金额的4%)。每个星期天晚上投资人在APP上操作提现,星期一时,公司就按照申请的金额转账给投资人,扣除其平台的运营费等费用,投资人每周实际可得分红(即静态分红)为购买总金额的3.04%。在2018年4月,公司共享茶园APP变更为茶花链APP,里面设置了茶花币,公司就按原有3个积分转换成1个茶花币的方式,将购买人的积分转换成茶花币。2018年4月下旬,公司就将“茶花链”转成一带一链的“区块链”了,并停止了每星期释放的分红。
三、投资人及投资情况: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总共有约500多人投资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的股权或项目,涉案银行流水金额约人民币942.5万元(币种,以下皆同),其中发放分红款约774.18万元。目前已核实,被告人闫某某、董某某、罗某某等一带一路文化创业园(深圳)有限公司英德办事处的人员通过上述模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79万余元(其中陈某某具体变相吸收了公众存款26万元、唐某某具体变相吸收了公众存款40万元、徐某某具体变相吸收了吸收公众存款63.92万余元),发放分红111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按时到案,其四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罗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望权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徐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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