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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53********,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家住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二某因经济纠纷而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使用斧头将被害人二某砍伤,后被告人罗某报警,投案自首。经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二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级的损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龙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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