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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四川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四川省**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乘坐车牌号为云K*****的卧铺客车自云南省勐海县前往昆明市。同日21时许,行至昆磨高速公路景洪至昆明方向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对乘坐于该客车16号铺位的被告人罗某某进行检查时,现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夹克外套左内衣兜内查获用棕色信封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包分别净重95.4克、111.6克,从该外套右内衣兜内查获用棕色信封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包分别净重104.3克、109.9克,从该外套左臂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112.6克,从被告人罗某某身穿的黑色休闲裤左右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分别净重131克、101.4克,上述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766.2克。遂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66.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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