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1********,彝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小组**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2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驾驶车牌为云A8***3白色哈弗越野车从勐海县勐满镇前往勐海县城。当日23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勐海县勐遮镇**百货批发店门停车购物时,勐腊县公安局民警向其二人出示警官证并对该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驾驶位坐垫下、副驾驶位坐垫下、副驾驶位脚踏板一白色纸袋内和保险杠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11292.27克,遂将二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1292.2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朝蓉
2020年5月8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4册、光盘18张;
3.涉案物证现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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