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年12月21日生,出生地山西省**县,身份证号码:140203******3215,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同煤集团***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自建房**号。2019年9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续某某醉酒(经鉴定,从送检续某某的血样中检测乙醇成分,含量为203.96mg/100ml)后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无手续二轮摩托车,顺和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同煤总医院附近,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续某某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宇晴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续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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