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由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分割事宜。为了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利益,防止遗产被隐匿、盗窃,或者发生毁坏和灭失,《民法典》新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