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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某、刘某故意伤害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093号

被告人经某某,绰号“金欢”,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楼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小区**栋**室。2013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刘某,曾用名刘二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组**号。2011年9月2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4月因吸毒被包公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有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经某某、刘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一家无名地锅鸡大排档内就餐时,因被害人朱某某向被告人经某某询问厕所在哪里,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经某某用啤酒瓶、被告人刘某用餐具分别殴打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头部,导致被害人朱某某头部及右眼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材料、前科材料、报案材料;2.证人经纬、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经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经某某、刘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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