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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993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3********,汉族,高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置区第****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9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桂A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陇海快速路地面层由西向东行驶至郑东新区京港澳高速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样血醇含量为19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执法、抽取血样的视频及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3928****。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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