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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3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滑县******号。曾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1****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郑东新区雁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郑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6.07mg/100ml。被告人付某某此次系第三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第三次危险驾驶。经核实,2019年08月09日14时40分许,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中牟县刘集乡022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005县道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付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2.40mg/100ml。此次犯罪发生在取保候审阶段,且驾驶证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现场执法、抽取血样的视频及照片;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酒精呼吸测试报告单;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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