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练某某驾驶粤WV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罗定市罗城街道往黎少镇方向行驶,行至罗定市352线125KM**镇**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粤177****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勘查工作记录;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附:
1.被告人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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