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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5********,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内黄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21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22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纪某某到濮阳市君悦兰亭二期施工工地处,将被害人赵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150元),被害人赵某甲的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900元)盗走。后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手机,将其微信及银行卡内的4265.08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被告人纪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转账记录、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新开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赵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7日9时,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方向480公里处时,被高速交警磁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刑警队出具的破案报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磁县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等;2.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峰

助理检察员:晁  晖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纪某某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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