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村**号,现住库尔勒市**院**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酒后殴打他人被依法带至库尔勒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该所民警陈某某与乌某某等人执行公务时,纪某某采取软抵抗的方式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在对纪某某多次警告无果后,依法使用警械对纪某某进行强制约束。在此过程中,纪某某用脚踹民警乌某某与事业岗徐某某的肚子及腿部,并且挥舞手铐,袭击正在对其进行强制约束的事业岗工作人员徐某某,导致徐某某右手大鱼际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右手掌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文雁
李军亮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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