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22时30分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商业街**酒吧内,彭某某与张某某酒后发生争吵,无果后双方离开**酒吧行至**KTV门前时,彭某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争执中富某某与彭某某、被害人霍某某发生撕打,被告人纪某某上前劝架未果后,对霍某某进行搂摔并将其压倒在地致使霍某某右侧肋骨受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霍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霍某某陈述;4.被告人纪某某供述和辩解;5.霍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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