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0时49分,被告人纪某某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规划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沂市二十三中门口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纪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6992****)。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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