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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诈骗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9******1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区分局***路派出所,捕前住**市**区***街**号。2018年1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2019年6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押解回大同后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报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指定我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米某某谎称能办理铁路、消防119文职工作,以培训、体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信任,通过梅某某收取被害人周某某给儿子(孙某某)办理铁路工作人民币24万元、收取任某某给儿子(任某某)办理铁路工作人民币26万元、收取郑某某给儿子(史某某)办理铁路工作人民币26 万元、收取王某某办理铁路工作款人民币29万元、收取郑某某给女儿(吕某某)办理太原铁路局工作款人民 24万元、收取李某某给儿子(邹某某)办理铁路工作款人民币15万元、收取马某某给儿子(马某某)及其外甥女的儿子(赵某某)办理铁路工作款人民币共31万元,在案发前退回人民币16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退。收取杨某某给女儿(杨某某)办理消防119文职工作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工作款共计人民币1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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