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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从事捕鱼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村**号,暂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1990年7月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简某某实施盗窃四次,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简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路附近路段处盗窃了一辆共享单车。

二、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简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的***饭店盗窃了一些电线。

三、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简某某再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的***饭店盗窃了一些电线。得手后,被告人简某某将本次和上次盗得的合共40公斤电线销赃。

四、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简某某第三次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的***饭店盗窃了10公斤电线、一串钥匙和一双皮鞋。

2019年12月9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简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 物证; 5. 书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海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简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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