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号**。2016年8月12日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村**号,住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村**,住河源市源城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栋**号**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街镇**村**村**,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河源市源城区**路**街**号**楼**。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红花路申某某快递上角营业点四某某出租屋。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红花路申某某快递上角营业点四某某出租屋。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童某甲、朱某某(未到案)长期在河源市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童某甲发展被告人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为主要客户,朱某某发展胡某甲、何某某、王某乙、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为主要客户,并且通过张贴办证、制章等小广告招揽客户,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童某甲、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的犯罪事实如下:
1、 童某甲
2017年8月-2019年7月,被告人童某甲为赚取非法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环城西路铭立居402出租屋和源城区新塘村创强汽车服务中心二楼出租屋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和印章,并且发展被告人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为长期合作客户,其主要业务类型有买卖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毕业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从业资格证、车牌、出生证明以及印刻公章和私章,销售的价格按不同证件类型收费,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毕业证、印章销售价格为20元钱,驾驶证销售价格为30元钱,行驶证销售价格为40元钱,机动车登记证书销售价格为50元钱。童某甲收取费用的方某某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在童某甲被扣押的记账本中,记录“3033”、“559”的为刘某甲的购买记录,记录“西”的为王某甲的购买记录,记录“广”的为胡某甲的购买记录,记录“何”的为何某某的购买记录,记录“556”的为杨某甲的购买记录,记录“8112”的为肖某某的购买记录,记录“2481”的为王某乙的购买记录。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童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其租住的源城区环城西路铭立居402和源城区新塘村创强汽车服务中心二楼出租屋,扣押了激光雕刻机、电脑、打印机、激光扫描仪、钢印压印机、空白印章等设备、公章两千零七十二枚、学校单位等章六百二十一枚、塑某某钢印一千三百零肆枚、公安户口专用章五十二枚、空白离婚证书一百四十四本、已制作完成离婚证一本、身份证一张、空白户口簿二百一十本、已制作完成户口簿三本、军车车牌两幅、各类空白资格证书一批、各类毕业证书一批。送检的童某甲被扣押的“河源市公安局东埔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盖某某印文、“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章盖某某印文、“东源县交通局”章盖某某印文和“河源市源城区新江街道办事处”章盖某某印文,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二、何某某
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卫星南直街西十一巷7号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且自己制作假银行流水、假不动产房产证明,何某某通过在源城区的大街小巷张贴“办证,13690952821”的小广告做宣传,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银行流水、印章等。当有客户需要办假证通过电话或添加微信联系到何某某,何某某便收集好需要制作的证件种类及内容,然后通过微信发送给童某甲或者朱某某,童某甲或朱某某制作好之后,将制作好的证件送到卫星小学门口给何某某,何某某拿到证件后便联系客户进行领取,通过微信或现金收取费用,之后将制作假证的钱通过微信或现金朱某某,因为童某甲是采取记账方式定期收取费用,何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定期支付给童某甲。同时何某某还自己制作假银行流水和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客户联系何某某办理银行流水和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何某某收集好客户需求在自己家中通过电脑进行制作,制作好之后联系客户领取,之后通过微信或现金收取费用。
2019年7月16日,陈某甲怡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帮其客户黄碧玉制作一张假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用于证明黄碧玉购买的是首套房,方便黄碧玉办理银行贷款,并且发送一张某甲碧玉去河源市国土局不动产信息查询中心查询的真实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何某某答应了并且说办理证明需要100元钱,陈某甲怡回复称可以,并且通过微信转账转了何某某100元钱,之后何某某通过电脑自己制作出该证明,并盖上河源市国土局不动产查询专用章(1),2019年7月18日,何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甲怡说证明已经制作好,第二天送过去给陈某甲怡,因何某某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遂未能将该证拿给陈某甲怡。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何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电脑、打印机等制作银行流水工具一批、户口簿四本、住房登记查询记录证明一份、印章两枚、银行流水拾壹份、高中毕业证书等物品,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何某某被扣押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中的“河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信息查询专用章(1)”的印文和游春生的《账户明细查询》上 “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业务办讫(02)2019.07.18” 的印文,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3、 胡某甲
2013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为赚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卫星南直街东某甲三巷东侧第六栋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且通过张贴“办证 刻章 车牌 135367511811”等小广告招揽客户,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印章等,当客户有制证需求,胡某甲先收集客户需要制证的类型及内容,然后发送给童某甲或朱某某,童某甲和朱某某制作完成后把证件、印章交给胡某甲,胡某甲再联系客户约定地点交易,客户可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胡某甲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朱某某,童某甲是采取记账方式定期收取费用,胡某甲通过现金或微信定期支付给童某甲。
2019年7月17日,肖某某通过微信找到胡某甲,让胡某甲帮忙制作一本户主名字叫做“李某甲”的户口簿等,并且将手写的“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和制证信息拍照发送给胡某甲,胡某甲将微信收到的图片信息发送给朱某某,朱某某制作完成后交给了胡某甲,胡某甲将户口簿等交给了肖某某,胡某甲将肖某某发来制作证件的款项转给了朱某某。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胡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胡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印章二百零五枚、离婚证四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两本、各类型证书、证明一批,东源县公安局送检的胡某甲被扣押的东源中学印章盖某某的印文、东源县公安局黄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盖某某的印文、河源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信息查询专用章(1)盖某某的印文,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四、肖某某
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卫星路北直街东三巷3号的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且通过张贴小广告招揽客户资源。肖某某销售的种类有高中毕业证、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和印章,当客户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肖某某办证,肖某某收集好客户需要的证件种类和内容后,便通过童某甲或者通过胡某甲联系朱某某进行证件制作,证件制作完成后,童某甲或胡某甲将证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将证交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肖某某,肖某某收到钱某某通过微信或现金转给童某甲或胡某甲。
2019年7月份,李某乙(未到案)为帮李某甲办理一本户口簿和离婚证,通过电话找到肖某某,协商好以230元价格办理李某甲离婚证等。肖某某收到李某甲和李某丙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用一张空白的纸进行登记,然后用手机拍下登记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了胡某甲,胡某甲收到照片后发送给朱某某进行制作,制作好后胡某甲将离婚证、户口本等拿给了肖某某,后因李某乙称不需要离婚证和户口本了,所以李某乙最后没有拿走离婚证和户口本,也没有支付金钱给肖某某。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陈某乙因其公司组员新入职需要找到肖某某购买高中毕业证,其中共办理了彭某甲、陈某丙华、陈某丁华、陈某戊英等人的毕业证,共花费320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肖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已制作好的结婚证一本、离婚证两本、驾驶证三本、行驶证三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本、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张、公章一枚、毕业证书一批及其他证明一批。送检的肖某某被扣押的持证人为“李某甲”的《离婚证》上印文“东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户主姓名为“李某甲”的《居民户口簿》上印文“东源县公安局漳溪派出所户口专用”,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五、王某乙
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乙为谋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卫星路南直街东某乙1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且通过张贴“办证 车牌 刻章 13553202481”小广告招揽客户资源。王某乙的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身份证、离婚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本、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印章等,当客户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王某乙办证或刻章,王某乙收集好客户需要的证件种类和内容后,便通过童某甲或者朱某某进行证件制作,证件制作完成后,童某甲或朱某某将证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将证交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王某乙,王某乙收到钱某某通过微信或现金转给童某甲或朱某某。
2019年7月14日,高某某远为帮助其妹妹高某某英和其父亲高桂洋是父女关系,方便高某某英同他人打民事官司,高某某远在源城区卫星路一墙壁上看到张贴“刻章 办证 13553202481”的小广告,便通过拨打该号码联系王某乙,问王某乙能否刻制一个“东源县公安局义合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王某乙说应该可以,要100元钱刻制一个章,之后高某某远添加了王某乙的微信好友,并且发了一个模板给王某乙,王某乙说第二天上午可以拿,于是高某某远通过微信转账100元钱给王某乙,王某乙将要做的印章内容通过微信发给了童某甲,2019年7月15日,童某甲将做好的印章送到王某乙的家中,王某乙支付了童某甲20元现金,之后王某乙联系高某某远到卫星小学将该印章交给了高某某远。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乙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王某乙租住的源城区卫星路南直街东某乙1号出租屋内,扣押了印章三十三枚、身份证三张、驾驶证五本、行驶证二本、离婚协议书五份、机动车登记本三本、其他证明、证书一批。送检的王某乙被扣押的 “东源县公安局义合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盖某某印文、“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高新区派出所”章盖某某印文、“河源市源城区源西办事处业务专用章”盖某某印文,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六、王某甲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金沟湾鑫河早餐店四某某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且通过张贴“办证186*******”小广告招揽客户资源。王某甲的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离婚证、结婚证、驾驶证、行驶证、印章等,当客户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王某甲办证或刻章,王某甲收集好客户需要的证件种类和内容后,再通过童某甲进行证件制作,证件制作完成后,童某甲将证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证交给客户,客户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王某甲,王某甲收到钱某某,因为童某甲是采取记账方式定期收取费用,王某甲通过现金或微信定期支付给童某甲。
2019年6月下旬,创辉货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欧某甲,因员工欧某乙培、欧某丁、欧志亮、欧某丙不具备高中以上毕业证书,无法考押运证,欧某甲经过源城区文明路路口处一墙上贴有“办证 186*******”的广告,便打电话咨询王某甲能否办高中毕业证,王某甲说可以办理,先交货再交钱,100元某某毕业证,之后欧某甲添加王某甲为微信好友,将欧某乙培、欧某丁、欧志亮、欧某丙的个人身份信息发到王某甲的微信上,让王某甲制作东源中学、东埔中学的高中毕业证,王某甲就让童某甲制作证件,2019年7月下旬,童某甲将制作好的毕业证给王某甲,王某甲拿到毕业证后在源城区金沟湾红绿灯处交给了欧某甲,欧某甲支付了400元现金王某甲。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王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结婚证三本、印章五枚、中学毕业证一本等物品,送检的“河源理工学校”章盖某某印文、“欧某丁”和“欧某乙培”的《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 毕业证书》上印文“广东省东源中学 4416250002523”、“欧某丙”和“欧某戊”的《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 毕业证书》上印文“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七、黄某甲
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赚钱,在河源市源城区**路**街**号**楼**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且通过在发放广告卡片做宣传,黄某甲的办证类型有毕业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印章等,客户通过手机或者微信找到黄某甲制作证件或印章,黄某甲会收集好客户需要制作的证件类型和种类,然后将内容发给朱某某或童某甲,朱某某或童某甲制作完成后,便会将制作好的证给黄某甲,之后黄某甲通知客户约定地点进行交易,客户可选择微信或现金支付买证费用,黄某甲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朱某某或童某甲。
2019年7月上旬,卢梦回因其客户吴某某花某某购买商品房找到黄某甲办理离婚证,双方约好120元交易。2019年7月4日,卢某某回将吴某某花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单独照等用微信发送给黄某甲,2019年7月11日,黄某甲将制作好的离婚证快递给卢某某回,卢某某回用微信转账120元给黄某甲。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黄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塑钢印章一枚、离婚证一本、高中毕业证书一本、离婚协议书八张、银行流水两份等物品,送检的黄某甲被扣押的“持证人欧某己香”的《离婚证》上的印文“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八、刘某甲
2010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为赚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红花路申某某快递上角营业点四某某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通过在大街小巷张贴“办证、刻章,联系电话137*******”小广告吸引客户。刘某甲的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行驶证、印章等,刘某甲通过收集客户需要制作的证件类型和内容,向客户收取20或30元的定金,再通过微信发送给朱某某或童某甲,朱某某或童某甲根据要求进行证件制作,制作完成后交给刘某甲,刘某甲再和客户约定地点交易,之后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剩余款项,刘某甲再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给朱某某,童某甲是采取记账方式定期收取费用,刘某甲通过现金或微信定期支付给童某甲。
2019年7月18日,罗某甲智因他人工地施工工人报备需要,要求将新招的工人个人照片和户籍地址换到原来登记的工人身份信息上来应付上级检查。罗某甲智通过电话联系刘某甲,添加微信后,先将王某丙国、向永强、梁某某、杨某乙建、谢文某某、魏某甲真实的身份证、谢文某某真实的驾驶证拍照发送给刘某甲,之后将王某丙、黄某乙均、顾某某、刘某乙、李某丁桂、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刘某甲,让刘某甲将王某丙、黄某乙均、顾某某、刘某乙、李某丁桂、汤某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分别做到王某丙国、向永强、梁某某、杨某乙建、谢文某某、魏某甲假的身份证、谢文某某假的驾驶证上,身份证上的性别、民族、住址不变,并且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作为定金。被告人刘某甲将收到的信息发送给朱某某制作,制作完毕后刘某甲发现黄某乙均、刘某乙、李某丁桂的身份证有错误,
于是与罗某甲智约定先将制作完成的王某丙、顾某某的身份证、汤某某的驾驶证在远东大厦给了罗某甲智,罗某甲智拿到身份证和驾驶证之后,通过微信支付了刘某甲350元钱。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刘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行驶证一本、驾驶证一本、身份证八张、户口本一本等物品。
九、杨某甲
2014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为赚取利益,在河源市源城区红花路申某某快递上角营业点四某某出租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杨某甲的办证类型有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银行流水、印章等。客户通过添加杨某甲的微信和杨某甲进行联系,将需要制作的证件类型和内容告知杨某甲后,杨某甲将内容发送给童某甲或朱某某进行制作,童某甲或朱某某制作完成后将证件送给杨某甲,后杨某甲联系客户约定地点交易,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或现金支付,杨某甲和童某甲、朱某某是每隔一段时间结一次帐的形式支付。
2019年7月上旬,黄某丙因为找工作需要用到高中毕业证,于是通过电话找到杨某甲,添加了微信好友后,双方约好以10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某乙毕业证,后在长塘路儿童城完成了交易。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东源县公安局抓获,在杨某甲租住的出租屋内扣押了离婚证三本、身份证三张、驾驶证一本、银行流水七份、印章八枚、毕业证书一批及其他证明一批。送检的持证人为“黄某丙”的《广东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上印文“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东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盖某某印文,经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与“印章印文实验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假证书、印章一批;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3、证人胡某乙、胡某丙益、邓某甲华、张某丙、李某甲花、李某己、蒋某某洪、陈某甲怡、邱素某某、谢某某俊、刘某丙勇、丘某某、彭某乙珊、曾某某、叶坚强、陈某乙、赖金豪、欧某甲、高某某远、邓某乙、黄某丙、罗某乙、罗某甲智、卢某某回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甲、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等人的某某;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居民身份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甲、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案发后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胡某甲、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小燕
附:
1.被告人童某甲、胡某甲、何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被羁押在东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刘某甲、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