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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 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9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室。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30分,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皖**白色小型轿车在合肥市经开区汤口路与合掌路交口西100米处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赶到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童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童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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