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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赌博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章某某 ,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街**组)。因赌博,于2017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 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晚,张某某 (已判决)伙同被告人章某某 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公寓原村委会大楼**楼**宅内,组织多人,利用扑克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至次日15时许,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朱某某、吴某某、吴某乙、张某乙、左某某、熊某某、应某某、万某某、万某乙共10人,扣押赌资人民币58,75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等物。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赌具、赌资及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 、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 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人民币58,7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群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 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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