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黄云锋,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受何某某(另案起诉)邀约到禄丰县金鑫街(俗称“大鸡街”)何某某“罩”着的涉黄场所处理纠纷过程中被人打伤头部,当日即被何某某等人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用86116.34元,其中部分医疗费用由何某某垫付。事后,因何某某想从医保中心报销为被告人章某某支出的医药费,遂指使章某某将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三三医院的住院期间的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报销医疗保险所需的材料提供给何某某。为了向医保部门隐瞒章某某系被他人打伤的事实,被告人章某某与何某某串通,虚构“在家修理房顶漏水情况,不小心被房顶上掉落的半截砖击中头部”的事实,安排其家属到禄丰县**镇**村民委员会开具《禄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调查表》,然后交给何某某提供给禄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办申领医疗保险金。经医保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规定报销被告人章某某医疗保险金人民币49918.21元,其中:33363.65元于2015年12月18日转款进入何某某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的银行卡账户;16554.56元于2016年4月28日转入被告人章某某农村商业银行尾号“****”的银行卡账户。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章某某向检察机关退赔了其本人领取的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6554.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病历资料、报销名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治疗审批单、《禄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调查表》、银行交易明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现金交款单等。
2.证人熊某某、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医疗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积极退赃,有较好悔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涉案款人民币16554.56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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