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市**县**镇**路**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辩护人雒某某、韩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同年3月28日、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巴州**器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了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公司经理孙某乙(另案处理)从供货单位乌鲁木齐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付某某处开具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某某(另案处理)因无票便从被告人章某某处购买由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让巴州**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8%合计40000元作为开票的点费转账给被告人章某,巴州**器械有限公司收到该增值税发票后抵扣税款72649.55元。2017年6月8日,巴州**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7264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72649.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疫情期间捐献100000元医疗物资,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巴特
(院印)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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