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原从事小货车运输,现住歙县**镇**路**号(租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和其兄章某乙、其朋友罗某某等人,一起在**村的罗某某家里吃饭。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喝了四瓶(斤)雪花牌啤酒。饭后,章某乙驾驶皖J*****小型轿车,车载被告人章某甲、罗某某,从**村驶往歙县县城。到达歙县县城河西的火炬手酒吧附近,章某乙停车并带走车钥匙,罗某某、章某乙在河西玩,并劝阻章某甲不要酒后开车。被告人章某甲没有下车,随后用车辆的备用钥匙点火启动,一人驾驶皖J*****小型轿车离开,准备到**镇**路的租住处去洗澡。20时22分,被告人章某甲驾驶皖J*****小型轿车过古关桥时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章某甲的测试值为162mg/100ml。当晚,民警依法定程序将章某甲带至歙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保存待检。2020年6月13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6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甲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饮酒后驾驶前科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章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675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醉驾现场查处照片,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照片、歙县人民医院抽血照片,皖J*****小型轿车行驶轨迹视频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路**号(租住)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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